六十八 离婚章(第39节)怀孕的,以分娩为满期
六十八 离婚章(第39节)怀孕的,以分娩为满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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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九节 “怀孕的,以分娩为满期。”(离婚章:4) [5318] 据先知的妻子温姆·塞莱迈(求真主喜悦她)传述,艾斯莱姆族中一位名叫苏拜娥的女人曾身为他人之妻,丈夫去世时,她已有身孕,不久艾布·赛奈比里·本·拜 尔凯克前来向她求婚,她拒绝嫁给他,她[对着自己]说:“以真主起誓!你不能嫁他,直到你待满两个待婚期的后一个①。”她[分娩后]过了将近十天来见先知 (*),先知说:“现在你可以嫁人了。”(参看4909) ① 即等待两种期限的后一个——四个月零十天,即便不足四个月零十天生下孩子,须等够四个月零十天。倘若过了四个月零十天,尚未生下孩子,须等到生下孩子,以分娩为满期。 [5319] 据欧拜杜拉·本·阿卜杜拉由其父传述,他致信伊本·艾尔格姆,让他去问艾斯莱姆族女人苏拜娥,先知(*)怎样给她说明了律例?她说:“他给我说明的律例是,我一生下孩子,就可以去结婚。”(参看3991) [5320] 据米斯韦尔·本·迈赫莱麦(求真主喜悦他)传述,艾斯莱姆族女人苏拜娥在她丈夫去世数日后不久分娩生下了孩子,她来请示先知(*),她是否可以结婚,先知允许了她,不久她嫁了人。 http://www.yslzc.com/Arabic/Class41/bhlshxshl/201403/41237.html